新(昌州)煤监管罚〔2026〕161011号行政处罚公示
|
新(昌州)煤监管罚〔2026〕161011号行政处罚公示 |
|
|
行政相对人名称 |
中煤能源新疆鸿新煤业有限公司 |
|
处罚决定文号 |
新(昌州)煤监管罚〔2026〕161011号 |
|
处罚名称 |
中煤能源新疆鸿新煤业有限公司苇子沟煤矿涉嫌从业人员 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案 |
|
处罚类别 |
罚款 |
|
违法事实 |
2026年5月12日11时29分苇子沟煤矿主通风机因故障停风,备用通风机经手动操作于11时40分恢复通风,停风持续时间11分钟,备用通风机未按规定在10分钟内开动。 |
|
处罚依据 |
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》第七十三条: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给予警告,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,对其主要负责人、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:(一)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。 |
|
处罚结果 |
给予警告,并处人民币叁万元整(¥30000)罚款的行政处罚。
|
|
处罚决定日期 |
2026年8月22日 |
|
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|
916523236********T |
|
法定代表人姓名 |
赵*科 |
|
备注 |
|
上一篇: 新(昌州)煤监管罚...
下一篇: 没有了
